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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及防范
作者:深长城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一、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的表现形式
  1、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2、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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