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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股多卖引发的纠纷
作者:深长城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9日

赵先生拥有一家公司35%的股权,后将其股权转让给林先生,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林先生因觉得双方是好友,因此一直没有没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没有进行股权变更。事后赵先生以高价将股权卖给了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李先生,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作了变更登记。
那么林先生能否要回购买的股权?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作出了点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本案中,林先生在与赵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办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且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留下了法律上的隐患。事实上,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由于林先生购买股权的行为未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股权作为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李先生并不知道林先生与赵先生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且他的股权买卖行为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了股权实际交付。因此,李先生构成善意取得,已经合法取得了该股权,林先生也无法要回该股权。
三、那么林先生的损失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林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会因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无效。只是他的这份协议因赵先生的故意违约行为而无法履行,那么林先生有权向赵先生要求返还股权价款,并索要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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